根據國務院《退耕還林條例》規定,訴求人享有以下權益:
1、享有退耕地上林木所有權,可以經營林下種養殖業。
(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(草)所有權。)
2、享有延長承包經營期限到70年,並可依法繼承、轉讓。
(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。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、轉讓。)
3、享有林木生產收益。
(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後,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,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,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。)